空置房交不交物業費?房屋滲水由誰負責?
“最近物業工作人員多次聯系我,提醒我交物業費,可我的房子空著沒住人,需要交物業費嗎?”近日,市民羅女士在網上咨詢,她想知道,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空置房有無必要交物業費。
羅女士表示,她購買的這套房子自2016年初購房之后,每年都繳納了物業費。
“今年5月,國家出臺了《民法典》,聽說對小區物業費有具體表述,但我平時忙于工作,對相關內容疏于學習,所以就直接在武漢城市留言板上留了條言,想知道像我這種情況,到底需不需要繳納物業費?!?br/>
按照《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業主不得以未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律師陳亮介紹,早期出臺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空置房第一年可享受物業費八折優惠,不過去年相關條例修改后,取消了八折優惠的條款。而根據今年出臺的《民法典》相關規定,無論是否入住,業主都需要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還規定,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時,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小區公共收益是否歸全體業主所有?
家里發生了偷盜事件,
物業需承擔責任嗎?
不少網友還反映了物業管理相關問題,
尋求《民法典》相關解釋。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網友:未直接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用交物業費嗎?
權威解答:《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鄰居房屋滲水 物業不負維修責任
網友:家中滲水、房屋開裂或者發生了偷盜事件,業主是否可以不交納物業費?
權威解答:《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三人侵權對業主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主體應為侵權人,而非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的安保服務,僅指物業管理企業為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物業使用安全而實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衛活動。家中被盜,業主應當及時報警交由公安機關處理。鄰居房屋滲水導致損失,物業服務企業不負有維修義務,房屋遭受的損失應當向鄰居主張賠償。
小區公共收益屬于全體業主
網友:電梯廣告以及利用小區公共區域取得的收益該如何處置?
權威解答:《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武漢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經營所得收益由物業服務主體代為收取、保管,待業主大會成立后交付業主大會;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大會決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業服務主體代為經營前款規定所得收益,可以按合同約定提取勞務費。
物業服務費收入與使用支出情況,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及支出情況,應當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適時審計,接受業主監督。